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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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