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