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0號
再審原告 余文光
號
再審
被告 康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鈺美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2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