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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0號 再審原告  余文光             號 再審被告  康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2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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