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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殷立民 代 理 人 彭亭燕律師 相 對 人 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隋國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惟繳納調解費用為聲請調解 之必備程式。上列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所發行之股份總 數變更登記為816,000 股、資本額變更登記為8,160,000 元之登 記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60,000 元,應徵收調解費用 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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