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殷立民
代 理 人 彭亭燕
律師
相 對 人 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隋國鑫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惟繳納調解費用為聲請調解
之必備程式。上列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所發行之股份總
數變更登記為816,000 股、資本額變更登記為8,160,000 元之登
記事件,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60,000 元,應徵收調解費用
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用,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