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亞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
代理人 蔡啟漳
送達代收人 張貴芳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