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之1號
法定
代理人 呂建宏
之1
3之1號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358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 年12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930,328 元
(計算式:63,35830.467=1,930,328.186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