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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呂建宏             之1             3之1號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358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 年12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930,328 元 (計算式:63,35830.467=1,930,328.186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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