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瑞禎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三光科技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吳涼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1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