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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伯豐 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巷7號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 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肆佰貳拾元,上訴人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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