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陳伯豐
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巷7號七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
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肆佰貳拾元,上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