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通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巷
○○號2 樓,有被告所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
可按(詳卷
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