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巷 ○○號2 樓,有被告所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按(詳卷 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