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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欣達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聰 訴訟代理人 郭添達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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