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欣達泰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林聰
訴訟代理人 郭添達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