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力瑋
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輪交通有限公司等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元
為新臺幣(下同)637,65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