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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力瑋             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輪交通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 為新臺幣(下同)637,6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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