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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明原矽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 處、苗栗縣政府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玖萬壹仟貳 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上 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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