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明原矽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秀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
處、苗栗縣政府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玖萬壹仟貳
佰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上
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