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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0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 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曜煒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9年9月30日 │6,500元 │YLA0000000│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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