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鄒靜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1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
號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3 月3 日、同年3 月19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 年9 月2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
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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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0 年度除字第1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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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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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原陽實業股份有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通│100年2月5日 │72,011元 │AA0000000 │ │
│ │公司 │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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