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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業務獎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吳大權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訴訟代理人 呂雨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擴張訴之聲明狀,被 告何時收受繕本? 三、請被告陳報本件各項工程、各期款項之收款時間及請款人或 收款人為何人? 四、玄都山正一宗師府於102 年1 月8 日函本院之支票金額僅新 臺幣661,078 元,與兩造不爭執之工程金額不同,係何原因 ?請兩造各提出意見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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