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吳大權
訴訟
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訴訟代理人 呂雨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擴張
訴之聲明狀,被
告何時收受
繕本?
三、請被告陳報本件各項工程、各期款項之收款時間及請款人或
收款人為何人?
四、玄都山正一宗師府於102 年1 月8 日函本院之支票金額僅新
臺幣661,078 元,與
兩造不爭執之工程金額不同,係何原因
?請兩造各提出意見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