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旭鼎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債 務 人 張聖杰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肆
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
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