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 權 人 尊貿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國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朱有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因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所繳裁判費應予退還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有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
可稽。
惟聲請支付命令,依98年1 月21
日修正公布,98年1 月23日實施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徵收裁判費五百元。足認債權人所繳裁判費
顯有溢繳,
是以
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