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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 權 人 尊貿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有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因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所繳裁判費應予退還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有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惟聲請支付命令,依98年1 月21 日修正公布,98年1 月23日實施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徵收裁判費五百元。足認債權人所繳裁判費顯有溢繳,是以 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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