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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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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匡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鵬 相 對 人 林亮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11月10日簽發 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WG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300, 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 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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