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門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瑛
聲 請 人 蘇文修
相 對 人 林建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
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9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
押,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
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起訴
等情,
業據本院查明屬
實,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