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苗簡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定書
相 對 人 梅森凱莎烘焙屋即陳.
新義興餅舖即歐青葑.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
二、
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北市三芝區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
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