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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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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苗簡調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苗簡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定書 相 對 人 梅森凱莎烘焙屋即陳.       新義興餅舖即歐青葑.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北市三芝區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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