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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8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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