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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高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枝 被   告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訴訟代理人 黃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固有明。當事人得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鎮○○里○ ○路○○○○號,惟兩造所簽訂工程合約書第13條已約定關於合 約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被告所提 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原告起訴後依據上開合約書之約定追 加以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權基礎,是本件顯係因上開工程 合約而涉訟,自應依兩造之上開約定定管轄法院即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兩造復於本院審理時陳明願依上開 約定為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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