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高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添枝
被 告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訴訟代理人 黃森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固有明。
惟當事人得以
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鎮○○里○
○路○○○○號,惟
兩造所簽訂工程合約書第13條已約定關於合
約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被告所提
出之合約書在卷
可稽。原告起訴後依據
上開合約書之約定追
加以承攬報酬
請求權為
請求權基礎,是本件顯係因上開工程
合約而涉訟,自應依兩造之上開約定定管轄法院即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兩造
復於本院審理時陳明願依上開
約定為之;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