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段行建即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訂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為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許可單位由苗
栗縣政府改為教育部,且許可目的、財產總額、董事變更,
經第2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會會議
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第二屆
董事名冊、教育部101 年6 月26日臺社(四)字第10101085
88號函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
核
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
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