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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段行建即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訂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許可單位由苗 栗縣政府改為教育部,且許可目的、財產總額、董事變更, 經第2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第二屆 董事名冊、教育部101 年6 月26日臺社(四)字第10101085 88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 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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