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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苗小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曼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被   告 陳雅玲 被   告 江郁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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