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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苗小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葉國光 被   告 旭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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