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佶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秋纓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行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1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