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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苗建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佶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纓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行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1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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