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陳新相
被
上訴人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盛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
當事人間修補物品瑕疵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9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1年10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