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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苗簡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次 被 上訴人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苗簡字第452 號拆 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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