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次
被
上訴人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苗簡字第452 號
拆
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