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4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林嘉忠
被 告 正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
假執行之
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