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榮
被 告 利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