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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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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遠笙企業有限公司             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瓊如 被   告 台灣奕力設備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34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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