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遠笙企業有限公司
1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吳瓊如
之2
被 告 台灣奕力設備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963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