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國樑
號
被 告 匡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兆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