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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被   告 賴月英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占用面積約2,865 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449,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600 元 / ㎡×占用面積2,865 ㎡=7,449,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 ,75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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