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高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添枝
被 告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800 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