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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高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枝 被   告 物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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