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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第一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樑 被   告 優盛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傅雅卿             巷45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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