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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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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鉅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狄劻 被   告 龍輝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郭添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4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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