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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萬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格修(Seth H.Bagshaw) 被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7,85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1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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