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李偉翔
樓
被 告 劉俊毅
1巷35弄28號
賴昭良即晉良企業行
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號
法定
代理人 湯欽炳
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490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