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殷立民
訴訟
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
被 告 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隋國鑫
訴訟代理人 湯棻瑜
上列
聲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
新台幣(下同)3000元,然因
本件調解不成立經
兩造同意進入訴
訟,自應再補繳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原資本
額19,500,000元變更登記為8,160,000 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為原告請求登記之資本額與原登記資本額之差額即11,340,000
元,應徵裁判費111,79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
3,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08,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