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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殷立民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   告 億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隋國鑫 訴訟代理人 湯棻瑜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 新台幣(下同)3000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兩造同意進入訴 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原資本 額19,500,000元變更登記為8,160,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為原告請求登記之資本額與原登記資本額之差額即11,340,000 元,應徵裁判費111,79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 3,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08,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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