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邱國光
訴訟
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
被 告 華震實業有限公司
130號
兼法定代理 徐月華
被 告 徐月華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60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