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奈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雄
被 告 共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