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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台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雄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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