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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庚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弄16號 兼 法定代理人 何金秋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4 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 113 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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