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庚群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鏡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弄16號
兼
法定代理人 何金秋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4 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
113 號
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63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