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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庚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金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1 月1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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