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潘燕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鉦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9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4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