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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被   告 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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