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永雄
被 告 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祥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