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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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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被   告 馮國洞       馮林菊妹       馮淑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78,20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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