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冠文
被 告 馮國洞
馮林菊妹
馮淑瑩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78,20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