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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旭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茂 訴訟代理人 黃振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5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1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參見本院收文 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三委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101年3月21日 │186,275元 │D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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