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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寀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黃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0月 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01年2月5日 │25,200元 │A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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