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寬輾重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建寬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2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1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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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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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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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2月28日 │27,090元 │HN0000000 │ │
│ │ │限公司苑裡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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