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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寬輾重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寬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2月28日 │27,090元 │HN0000000 │ │ │ │ │限公司苑裡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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